十大教育行政诉讼案例分析-十大教育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报告

教育案例 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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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

1、在本案中,学校行政科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。根据我国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。学校行政科是学校的行政机构,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类,因此它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。

2、市***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。本案中市***发布的通告,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,而该市原仅有甲、乙、丙、丁四家定点屠宰场,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、丙、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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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具体解析如下: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: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,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

4、年11月1日,某倒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22条、第23条之规定,以“故意殴打他人”为由,对邹某、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,对尤某、陈某分别处以治安警告。

5、属于行政***。存在。相关法律规定,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,应当及时干预制止,打击违法犯罪。存在,徐某属于公务行为,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警大队。不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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